第五章 使 用
第二十二条 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进一步解放思 想,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观念,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条件,积极选拔使用选调生。
第二十三条 选调生在基层工作一定年限后,适合做乡镇、街道领导工作的,经考核表现优秀的,及时提拔进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工作,适合从事其他领导工作的,也要及时选用。
党政领导班子换届或调整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年轻干部,优先使用符合任职条件的优秀选调生。
第二十四条 省、市、县党政机关部门补充工作人员,优先从在基层工作两年以上的选调生中选用。由用人单位提出需求意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推荐选调。省级机关部门、单位空缺职位需补充选调生的,由市委组织部在基层工 作锻炼两年以上、表现优秀的选调生中推荐,省委组织部根据用人单位需求,采用竞争择优、双向选择等办法,确定用人单位的考察人选。 第二十五条 鼓励选调生积极参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企事业单位招聘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时,经上级党委组织部批准,选调生报名参加竞聘可适当 放宽任职资格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为做好优秀年轻干部的储备,省市两级要重点掌握一批优秀选调生名单,做好跟踪考察,加强培养管理。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要把选调生工作作为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干部队伍特别是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规划,认真抓好落实。
第二十八条 各级组织部门作为选调生工作的主管部门, 在日常工作中应与编制、人事、教育等部门建立沟通合作机制,及时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 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级负责的选调生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省委组织部负责制定选调生工作规划及选调生的选调、派遣、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定期对选调生工作进行专题研究,总结推广经验,树立宣传典型, 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对重点掌握的优秀选调生实施跟踪培养。
市委组织部负责选调生的跟踪管理工作, 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培养使用措施,督促检查培养锻炼措施和选拔使用的落实。定期召开选调生工作座谈会或 工作经验交流会,全面掌握选调生表现情况和管理情况,并做好上下沟通协调 工作。
县(市、 区)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选调生负责逐人制定培养锻炼措施,抓好日常管理,定期向上级组织部门汇报选调生的锻炼成长情况,提出调 整使用意见。
选调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直接管理,积极做好传帮带。经常了解掌握选调生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惠,帮助他们解决后顾之忧。定期向上级组织部门报送选调生工作信息,提供选调生工作实绩、学习培训和考察考核的档案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