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培养锻炼
第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及选调生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 采取多种措 施,加大选调生的培养锻炼工作力度。重视加强思想教育,帮助选调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在基层干事创业、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和能力。
第十一条 新录用的选调生,应安排到领导班子凝聚力较强的乡镇、街道工作,可协助乡镇、街道领导联系其一方面具体工作,也可兼任村(社区)党组 织领导职务,博士研究生一般安排担任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助理等职务。
第十二条 按照干部营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县(市、区)委组织部门会同选调生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对选调生逐人制定培养计划,明确培养责任人,做好传帮带。
第十三条 选调生培训工作应纳入干部培训规划,统一安排部署。坚持岗前培训、集中轮训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根据选调生不同成长阶段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思想理论和新知识培训,不断提高选调生素质和能力。
选调生在基层工作期间,参加各级党校或行政院校脱产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一个月。
省委组织部每年对新录用的选调生集中进行一次岗前培训。 有计划地选送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和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职务的选调生,到省委党校、高等院校培训。
第十四条 注重安排选调生到条件艰苦的地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 让他们在艰苦环境中砥砺意志品质,提高工作本领。根据工作需要选送到上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帮助选调生拓宽视野,增长才干。
有计划地对选调生进行多岗位交流锻炼,既安排从事党务工作,也安排从事经济和杜会管理等工作。担任科级职务的选调生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跨县 (市、区)交流。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工作安排回避制度。 选调生的直系亲属是县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法院、检察院、组织、纪检、人事部门正副职领导干部的,在工作安捧上实行地区回避;选调生一般不安排在本人家庭所在的乡镇(街道)工作锻炼;其他需要回避的,按照《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建立跟踪管理制度,健全完善选调生信息管理系统,对选调生的培养、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实现选调生管理规范化、信息化。选调生工作发生变动,原负责管理的组织部门应及时报告并做好有关衔接工作。各市在运用信息管理系统时,要及时对信息资料进行更新维护,定期分析选调生队 伍培养锻炼情况,并将信息资料与选调生年度工作报告于当年 12 月底前报省委组织部。省级机关各有关部门干部(人事)处,也要同步将选调生的基本信息 及培养、锻炼、使用情况报省委组织部。
第十七条 建立定期考察制度。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选调生进行一次考察。 市委组织部要对工作满两年的选调生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定期考察重点了解选调生的工作、学习情况,以及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的表现,对选调生的发展潜力进行科学评价,在此基础上,逐人提出培养、使用和调整建议。县(市、区)委组织都要对全县的考察情况进行汇总,经县(市, 区)委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市委组织部要对全市的考察情况进行汇总, 报经市委同意后向省委组织部写出专题报告。 省级机关也要将有关情况形成专 题报告,经单位党组(党委)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
第十八条 建立定期谈心谈话制度。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定期与选调生谈心谈话,及时对选调生取得的成绩给予表扬和鼓励,对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进行提 醒,并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困难。
第十九条 建立动态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及时调整出选调生名单: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有问题的;
(二)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自动离职、辞职的;
(三)不安心基层工作、群众反映较差的;
(四)自行调动工作、自费出国(境)留学的;
(五)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六)经组织考核,工作实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的;
(七)因健康原因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
(八)其它不宜继续作为选调生情形的。
调整出选调生名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市、 区)委组织部提出书面意见,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在市级机关工作的,由所在部门党组 (党委)提出书面意见,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都备案。在省级机关工 作的,由所在部门党组(党委)提出书面意见,报省委组织都批准。
第二十条 对经过一定时间锻炼,德才兼备、表现优秀、有发展潜力的选调生,要及时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第二十一条 选调生应在基层至少工作两年, 其间不得借调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工作。因工作需要进行调动的,须经组织部门同意,按分工和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在县(市、区)内调动的,由县(市、区)委组 织部审批,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在省辖市内调动的,由市委组织部审批,报省 委组织部备案,跨省、市调动的,报省委组织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