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的新要求,加强和改进选调 生工作,造就一大批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能够担当重任的优秀年轻干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储备人才,根据 《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都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 部工作规定》,以及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 重点是培养基层党政领导骨干和更高层次的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
第三条 选调生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二)依法办事,择优选调
(三)立足基层,跟踪培养
(四)分级负责,动态管理
(五)遵循规律,适时使用
第四条 选调生由省委组织部统一组织选调。选调生的培养、管理和使用工作,由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
第二章 选 拔
第五条 选调对象主要为省内普通高等院校和省外重点高等院校应届优秀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
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到基层就业或服务活动的毕业生,服务期满表现优秀、具备选调生基本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按有关规定纳入选调范围。 具体推荐程序和选调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选调对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应为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务实,组织纪律观念强;
(三)学习成绩优良,担任过班以上主要学生干部,有较强的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志愿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有发展潜力;
(五)身体健康;
(六)大学本科毕业生年龄一般不超过 24 周岁,硕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 27 周岁,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 30 周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列基本条件, 获得硕士、 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七条 选调的数量和结构,根据基层工作实际,结合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科学合理确定。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注重选拔紧缺专业人才。
第八条 选调生选拔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委组织都汇总县(市、区)有关情况,向省委组织部上报选调生人选需求;
(二)根据全省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和需求情况,研究确定选调计划,向 有关高等院校发送选调通知,同时向社会公告;
(三)选调生报名采取个人申请、高校推荐的方式进行。高校党委要对院系 党组织推荐的报名者进行资格初审,集体研究决定选调生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省委组织部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
(四)组织符合条件的推荐人选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并按一定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面试和考察。面试主要测试运用基本理论、政策法规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心理素质。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查阅档 案等方式进行,重点考察在校期间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组织活动能力、从事基层工作志向和遵纪守法等情况,同时了解在校期间担任学生干部的经历 和获得奖励表彰等情况;
(六)根据《江苏省录用选调生量化考评办法(试行)》,对笔试、面试、考 察情况进行量化考评,研究提出拟录用入选名单:
(七)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组织拟录用人选进行 体检。体检合格的作为正式录用人选, 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选调生录用审批手续;
(九)根据工作需要将选调生录用人选派遣到各地。 选调生工作锻炼单位由市、 县(市、 区)委组织部负责落实,具体分配方案报经省委组织部同意后实施;
(十)选调生纳入省高校毕业生分配计划, 由省高校毕业生分配部门根据省委组织部确定的分配去向,办理派遣手续。有关高校要及时将选调生档案转递 到相应市委组织部,由市委组织部再转递到有关县(市、区)委组织部。
第九条 新录用的选调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和任职定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