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法干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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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江苏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考场规则和违纪处理规定

    2015-08-25 15:57 江苏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江苏公务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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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 场 规 则

    (公共科目笔试)

      一、考生在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便查对;考生参加考试时持有的身份证必须与报名时所使用的身份证相一致,否则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进入考场,开考后考生不得相互传递任何物品。

      四、考生不得将任何书刊、报纸、稿纸、资料、通讯工具(手机等)或有计算、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其他设备带至座位。考试期间凡发现将上述物品或设备带至座位的,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使用上述物品或设备(开机状态)的,一律按严重违纪取消考试资格,并在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

      五、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和试卷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等有关信息,但不得做其他任何与答题无关的标记;考试开始铃声响过以后方可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当众解答。

      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客观题答案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申论》一律用黑色墨水的签字笔或钢笔在答题卡上指定位置作答,用圆珠笔、铅笔或在非指定位置作答的内容无效;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

      八、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

      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按顺序收齐全部试卷、答题卡并在准考证上签字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或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按有关纪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

    处理办法(试行)(节选)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告知书应当寄送报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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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南京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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