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全国人大

    B.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C.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D. 全国民委

    【答案】 B

    【解析】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因此,本题选B。

    2.财政经济自治权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财政收入多于财政支出的,定额上缴上级财政,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补助;

    (2)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的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3)对外贸易自主权;

    (4)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

    (5)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税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免税。

    3.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自治权

    4.人口政策自治权

5.组织公安部队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语言文字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适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7.培养和招收民族干部自治权

    七、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概述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

    1.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2.特别行政区域的特点

    (1)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处于同等级而又享有高度自治的一种新的地方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制度与内地不同,它可以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即“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例题12】(07国家公务员考试真题96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宪法制度中具有自身特色的两项制度,下列对这两项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B. 自治区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C.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D. 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包括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终审权、独立的外交权

    【答案】 D

    【解析】特别行政区没有独立的外交权。本题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综合考查,题目的难度不大,但只要有一个知识点掌握不好,就很有可能导致做题的错误,因此,不要孤立复习各个知识点,要综合掌握,本题给我们的复习很大的启发意义。

    (二)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1.中央管理的有关特别行政区的事务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凡是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均应由中央行使权力、负责管理。这些事务有下列: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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