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C

    【解析】本题是考查直接选举名额,依据《选举法》,可以直接选出C选项,但是,我们在复习的时候不能仅仅记住直接选举名额,还要记住与之相关的: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直接选举的有效需要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

    (四)投票选举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直接选举的地方需要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

    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即可当选。在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

     (五)对代表的罢免

    罢免人民代表,根据法律规定,代表受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也就是谁选的,谁监督,谁罢免。罢免会议的表决,直接选举,全体选民的半数以上赞成罢免,才能罢免。人民代表是可以辞职的,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辞职要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辞职。

    1.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表决——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

    2.对于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向该级人大提出——经该级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人大闭会期间,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1/5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向该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五、国家结构

    (一)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具备单一制国家的一般特征: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套统一的中央机关体系;公民只有一个国籍;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对外交往的唯一国际法主体;地方所行使的权力源于中央通过立法的授予。

    同时我国的单一制又有自己的特点:

    1.我国没有实行一般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制度,中央和地方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地方在法律上不具有与中央平等的地位与资格。

    2.为处理多民族的关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以自治权。

    3.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建立了特别行政区,允许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二)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行政区划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特定的机关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将国家领土划分为不同的区域,以便进行管理的一种国家制度。

    1.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3)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例题6】下列不属于我国行政区域类型的是()。

    A. 一般行政区域    B. 民族自治地方    C. 特别行政区        D. 经济特区

    【答案】 D

    【解析】《宪法》第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因此,不属于我国行政区域类型的是经济特区。

    2.行政区划的审批机关:

    (1)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

    (2)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界线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改变隶属关系;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要变更。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例题7】有权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的机关是()。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国务院                C. 全国人大常委会            D. 省级国家权力机关

    【答案】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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