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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江苏公务员行测辅导:集合与非集合概念

    2013-12-02 10:13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江苏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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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的判断推理模块,是考查学生逻辑推理知识的一个重要板块,从字面上看,“判断推理”除了考查判断、推理之外,其实还包括对概念的考查。对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的理解必须与对“混淆概念”这一逻辑谬误的理解相结合。
      集合概念是指把对象事物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加以反映的概念,比如,“舟山群岛”、“人类”等。非集合概念与集合概念相对,是指不把对象事物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加以反映的概念,比如,“士兵”、“汽车”等。像这种表示概念所用到的是不同的词语的情况,孰是集合概念孰为非集合概念,比较容易辨析。需要特别注意的情况是:同一个词语,在不同语句中会表达不同概念,容易混淆视听。比如,
      (1A)中国人是勤劳勇敢的。
      (1B)中国人是黄种人。
      其中,(1A)中的“中国人”是集合概念,(1B)中的“中国人”是非集合概念。再比如,
      (2A)《朝花夕拾》是鲁迅的著作
      (2B)鲁迅的著作不是一天能读完的
      这里,(2A)中的“鲁迅的著作”是非集合概念,(2B)中的“鲁迅的著作”是集合概念。
      那么,对这种既可能是集合概念又可能是非集合概念的语词,究竟怎样识别呢?识别方法主要是:(Ⅰ)如果这个词语在谓项位置,而主项是个体,那么该词语就表示个体,即非集合概念;(Ⅱ)如果这个词语在主项位置,那么此时需要理解谓项所表示的性质是否能够合理地被每一个主项所具有,如果能够,那么该词语表示个体,即非集合概念;否则就说明谓项所表示的性质是在主项作为一个整体时具有的,那么它是集合概念。比如,在(1A)中,“中国人”是属于情况(Ⅱ),此时,每一个“中国人”都是“勤劳勇敢”的吗?很难合理地这样认为,所以(1A)中的“中国人”表示的是集合,即“中国人”作为一个种族具有“勤劳勇敢”的特点,所以是集合概念。对于(1B)中的“中国人”也属于情况(Ⅱ),此时可以合理地认为“每一个中国人是黄种人”,因而此时的“中国人”是非集合概念。同样地,在(2A)中属于情况(Ⅰ),主项中的《朝花夕拾》是个体,所以此时的“鲁迅的著作”是非集合概念。而在(2B)中,依旧是情况(Ⅱ),这时候,每一本“鲁迅的著作”都“不是一天能读完”的吗?明显也不能这样合理地认为,故此时的“鲁迅的著作”就是一个集合概念。在考试中,考题往往是通过对“混淆概念”这一逻辑谬误的理解来出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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