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与合同矛盾,可获取年终奖
2011年1月1日,张虹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年终奖按每月300元,年底一次性发放”。可到了2012年1月5日公司发放工资的日子,张虹的年终奖却“泡汤”了。公司的理由很简单: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无发放年终奖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年终奖与此相矛盾,公司只能执行规章制度,否则其他员工有意见。
释法:公司应当发放年终奖。由于发放年终奖是用人单位的自主行为,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发放年终奖,故年终奖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计算和确定。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则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约定或规章制度发放。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约定相抵触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案必须“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休法定假,不得扣发年终奖
姚茹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其与员工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中均明确规定,公司依据员工的不同业绩,分别依据最终考核得分发放年终奖。2012年1月6日,当姚茹领取到年终奖时,发现比别人少了许多。经仔细比对,方知被少算了三个月。公司的解释是,姚茹在2011年休过三个月的产假,期间没有业绩,也不存在考核得分,故无权要求发放年终奖。
释法:公司无权扣除姚茹休产假期间的年终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姚茹按期休产假,显然是对自身法定权利的行使。鉴于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而年终奖又属工资之一,决定了姚茹有权就休产假的三个月里,要求公司按全体员工的平均数发放年终奖。此外,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之规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均属于法定假,如果员工因此休假,同样不得被扣除年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