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试总成绩计算方法
面试结束后,按公共科目笔试均分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此外,扬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01、03职位考试总成绩计算方法另行公布。
七、体检和考察
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总成绩,按对应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对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法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按此确定直接进入考察政审程序人选)。如其中同一职位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以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招警考察政审)人员;如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仍然相同,则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数从高到低确定参加体检(招警考察政审)人员。体检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对体检合格人员由招考单位(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考察,对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系统的人员,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
因体检或考察(政审)不合格等出现缺额时,按该职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八、公示
考察(政审)合格者,由录用审批机关在有关网站公示,期限为7天,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
九、录用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招录单位(部门)按照规定将拟录用人员材料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发给录取通知书,办理有关录用审批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予录用。2013年应届毕业生,领取录取通知书时,须提供毕业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被录用的人员与相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存有其他人事、劳动等关系,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
录用审批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个人自主择业。具体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十、其他事项
(一)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具体条件、考录程序和方法及实施主体等同时执行《江苏省公安机关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的规定。
(二)本简章中“以上”、“以下”、“以后”均包括本项。
(三)未尽事宜根据省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纪律与监督
考录工作坚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考录纪律,严格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扬州市纪委(监察局)0514-82985110,扬州市委组织部0514-87866380, 扬州市监察局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0514-80978252。
十二、本简章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考录工作受托事项,由中共扬州市委组织部、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514-87866365 0514-80978061
考务咨询电话:0514-85888970 0514-85888971
中共扬州市委组织部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三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