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政审。面试结束后,公共科目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均折算为百分制。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合成报考人员总成绩。根据考生合成后总成绩,按职位招考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政审对象。政审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实施。
因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在报考同职位人员中,按合成后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七)公示和录用。政审合格者确定为拟录用人员,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7天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录用审批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被录用的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
四、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录用人员须参加新民警岗前培训和初任培训,签订服务期协议(3-5年最低服务年限),试用期一年。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任职定级,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培训或试用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自主择业。
五、纪律与监督
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考纪律,秉公办事,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省公安厅 025-83526137;市纪委(监察局) 0517-83605674;市委组织部 0517-1238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517-83665187;市中级人民法院 0517-83579720;市公安局 0517-83712100。
六、咨询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市委组织部 0517-8392036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517-83941813;市中级人民法院 0517-83579709;市公安局 0517-83120037。
考务咨询电话:0517-83645603。
网报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517-83647599。
七、本简章由中共淮安市委组织部、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安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中共淮安市委组织部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淮安市公安局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