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6号令)、《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和苏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1]27号)有关规定,苏州市相城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共117名。现将《简章》公布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对象
凡符合本次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身体条件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二、招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并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身体条件和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
(2)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和学位的应届毕业生,须为苏州市各区户籍(生源地)。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应届毕业生,须为苏州市户籍(生源地),其中“211”工程大学和“985”工程高校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不受户籍(生源地)的限制。
(3)社会在职人员须为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历条件为本科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为中级及以下的应聘人员,年龄须在35周岁及以下(即1977年5月12日后出生),且户籍须在苏州市各区(在苏高校学生集体户口不能视作苏州市区户籍)。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应聘人员,年龄须在40周岁及以下(即1972年5月12日后出生),且户籍须在苏州市(在苏高校学生集体户口不能视作苏州市户籍),其中具有“211”工程大学和“985”工程高校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应聘人员不受户籍地的限制。
(4)个别岗位因特殊性对户籍、年龄等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5)目前尚未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生和持各类成人教育毕业证书应聘的人员按在职人员的资格条件报考。归国留学人员按在职人员资格条件报考。
(6)符合政策性安置或照顾条件的报名者(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不受户籍或生源地的限制。
(7)户籍截止时间以简章发布之日起算,即2013年4月24日。
(8)招聘岗位其他条件中有工作经历要求的,是指截止2013年5月12日前,在各类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累计工作经历。如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要求的,即起算时间为2011年5月12日前,以此类推。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工作经历。在全日制院校就读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三、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详见《附表》。
四、报名方式和注意事项
(一)报名时间和地点
1、报名时间:2013年5月12日(星期天)9:00——16:00,逾期不予补报。
2、报名地点:相城区人才市场(相城区庆元路168号市民服务中心一楼)
(二)报名程序
1、应聘人员选择岗位。报名者根据本《简章》公布的招聘岗位及条件选定应聘岗位后,下载并填写《2013年苏州市相城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资格审查登记表》(加贴照片,以下简称《登记表》)2份,向招聘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招聘单位)出示《登记表》和应聘材料的原件。
2、招聘单位资格初审。经招聘单位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名者由招聘单位签字(盖章)。
3、人社部门验证登记。经初审合格的报名者持《登记表》和应聘材料原件,到指定的“验证处”进行验证。验证合格的报名者当场将《登记表》1份交“验证处”(附应聘材料复印件1份),另一份《登记表》返还给招聘单位(附应聘材料复印件1份)。
(三)报名注意事项
1、因本次招聘将统一组织笔试,因此每个报名者限报一个岗位,不得同时使用新、旧两个身份证报名;报名时与参加考试等场合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信息经验证通过后不得更改。
2、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注:空白协议书)以及在校期间所学课程的成绩单,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件)。
社会在职人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人事(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劳动手册、社保手册或档案关系托管证明等)、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件)。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另须出示驻军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同意随军的批文;夫妻两地分居的,另须出示结婚证书和在苏州市市区一方配偶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照顾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另须出示父母双方同在苏州市市区的户籍证明和身边无子女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