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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宪法(4)

    2022-01-05 14:39:07 江苏事业单位招聘 来源:江苏华图 华图在线APP

      基本政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由特别行政区和制度构成的合成词,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并规定特区政府对所辖区域社会的政治、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制度,是“一国两制”的具体实践。本文将简单介绍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并附演练习题:

      一、中央与特区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 中央
    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1)全国人大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修改权;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发回权(但发回不具有溯及力); (3)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4)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基本法。
    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法院对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政府的证明书。
    行政管理权 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1)中央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防务; (2)中央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 中央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

      二、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特区依基本法自行管理特区行政事务,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维持社会治安;

      2.立法权,特区可以制定在本地实施的法律,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法律被发回则自然失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中央政府授权的可自行处理的对外事务。

      三、其他

      特区行政长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一次,任职条件:

      1.年满40周岁。

      2.在特区连续居住满20年。

      3.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以上就是对我国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相关介绍,希望小伙伴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对基础知识的掌握。

      【例题】

      1. 根据我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有权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机关是(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全国人大常委会

      C. 国务院

      D. 特别行政区

      【答案】A【解析】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2. 关于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修改权

      C. 最高人民法院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

      D.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答案】C【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解释法律、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特区基本法以及特区立法的本案审查权。故本题准确答案为C项。

      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本文将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简单介绍,并附演练习题:

    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要求国家法律给予同等的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包括司法平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平等)和守法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既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民主权利,又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监督权 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申诉权。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取得赔偿权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劳动权。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休息权。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受教育权。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获得物质帮助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文化权利和自由。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以上就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相关介绍,希望小伙伴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对基础知识的掌握。

      【例题】

      1. 住宅不受侵犯属于我国公民的( )。

      A. 政治自由权利

      B. 人身自由权利

      C. 文化教育权利

      D. 人格尊严权利

      【答案】B【解析】人身自由权,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等。根据2018年版《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 )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A. 年老

      B. 受伤

      C. 疾病

      D. 丧失劳动能力

      【答案】ACD【解析】根据2018年版《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项。

      以上即为《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宪法(4)》全文,[点击查看]更多江苏事业单位招考公告,关注江苏事业单位招聘,了解更多考试资讯。

    (编辑:f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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