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江苏公务员行测备考:28条必知的法律常识(2)
2020-11-24 16:29:33 江苏公务员考试 来源:江苏华图
11.【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限制行为能力待追认;
(2)无权代理行为;
(3)无处分权行为。
12.【物权变动】
(1)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
(2)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准。
13.【所有权】
(1)所有权是绝对权。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3)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
(4)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5)所有权具有平等性。所有权作为私权,其法律地位应当无差别给予保护的物权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予以平等保护。
14.【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包括:
(1)矿藏、水流、海域;
(2)城市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6)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7)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8)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9)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15.【集体所有权】
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16.【原始取得】
(1)生产:包括制造、加工等行为。
(2)取得原物的孳息:自然孳息。
(3)国家强制取得所有权:没收、征税、国有化等。
(4)拾得遗失物。
(5)发现埋藏物、隐藏物。
(6)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合并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
(7)无主动产的先占取得。
(8)善意取得。
17.【继受取得】
(1)财产转让:通过买卖、赠与、互易等民事法律行为,由一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另外一方所有,新的所有人取得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
(2)继承或受遗赠: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根据遗嘱或法定继承方式,由继承人继承或接受遗赠。
(3)法定孳息取得。
18.【无因管理】
(1)须管理他人的事务。此处的事务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2)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3)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4)管理事务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表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表示,但其所管理的事务系为本人尽公益或法定扶养义务。
19.【不当得利】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2)一方受有损失;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20.【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1)作品;
(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商标;
(4)地理标志;
(5)商业秘密;
(6)集成电路布局图;
(7)植物新品种;
(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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