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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江苏公务员行测备考:28条必知的法律常识

    2020-11-24 16:29:33 江苏公务员考试 来源:江苏华图 扫码领资料  华图在线APP  公考上岸群

      2021江苏公务员行测备考:28条必知的法律常识由江苏公务员考试同步江苏华图整理发布,更多江苏华图的信息内容,请关注江苏公务员招考频道

      行测常识模块,法律常识一直占据着比较大的比重,考生在日常学习中要重视法律常识的积累。本文给大家带来的法律常识:“28条必知的法律常识”。

      1.【民法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6)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6.【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1)宣告失踪的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下落不明的时间,从该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2)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

      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人替失踪人缴税、还债、要债等。

      (3)宣告失踪人的重新出现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7.【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宣告死亡的条件

      ①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满4年;

      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满2年;

      ③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2)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①死亡日期: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②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③财产关系: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成为遗产,按继承办理。

      (3)宣告死亡人的重新出现

      ①身份关系: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②财产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8.【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9.【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6)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的。

      10.【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包括乘人之危);

      (3)欺诈;

      (4)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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