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参考范文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民调解员制度的建议
人民调解把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民间、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纠纷的激化和转化,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犯罪,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隔阂,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诚信友爱与团结和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转型时期的社会生活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社会转型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以及原有的机制难以适应新的调整需要而出现的机制陈旧,而社会观念对调解与法治的作用也存在一定的误区;进入新世纪之后,基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需要和观念转变,调解面临的制度和观念障碍仍未完全消除.所以,面对社会转型带来的问题,人民调解制度本身仍需要进行一系列改革和重构,以便适应新的社会条件,发挥其社会功能。
第一,保持人民调解的民族特色,提高调解人员水平,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培育新型的人民调解机构。认真贯彻“三个代表”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与时俱进,根据新形势的需要,改进和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解决好人民调解与行政组织调解相结合的问题,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利用行政组织的职能,提高调解民间纠纷的数量和质量,发展和完善大调解格局,强化诉讼外调解的功能,达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联通互动。
第二,提高认识,强化基层党政领导抓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各级党政领导应当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政府抓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
第三,妥善解决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尽快改变调解协议书不具有任何效力的现状。首先,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合同效力。其次,关于债权清偿的调解协议书,如经过公证组织公证,则具有强制执行力。最后,对某些成熟的人民调解协议,经过必要的手续,直接赋予强制执行力。
第四,适当解决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建立规范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确保政法部门所需经费一律由县级以上财政列入预算的要求,应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经费、人民调解员培训费用、宣传经费、社区调委会日常工作经费、调解员补贴、表彰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五,制定人民调解法,建立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和职业化的人民调解队伍,解决人民调解中的重大问题,同时规范其他的诉讼外调解。这是重中之重,已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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