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杨荣新自1950年就开始研究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有一年他到了广西,一个调解委员会主任告诉了他一个案例,当地有两个村民谈恋爱,已经生活在一起了,后来女方怀孕,但南方却怀疑并非己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男女主动分居,女方则找到调解员请求帮助,并声称如调节失败自己就跳江,无奈之下调解员找到男方,但男方提出要求,除非女方赶在正月十六中午十二点跪在村中神庙前赌咒,调解员为了劝和,要求女方照此办理,女方果然答应并做了,两人最终和好。调委会主任询问杨荣新这样做调解到底对不对,杨荣新回答,结果好,但做法不提倡。很难要求每一个调解员都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实际上,在全国500万的调解员中,具备专门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士寥寥无几,统计显示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的调解员近200万,而低素质的调解员也正是导致调解质量难以保证的原因之一。一份有关人民调解员的调研报告曾列举了一个案例,当地村庄两户人家打架其中一户被打伤,花费500元医药费,调解员居中调解,原两户都不同意和解,调解员对被打者说,对方愿意100%赔款,而对打人者说医药费花去了1000元,你只需付一半即可,在这样调解下,双方同意和解,但随后双方得知真实情况后又起纷争。近年来调解这一解决纠纷的古老机制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乡土社会的解体,调解威信的缺失,调解质量的下降,使得人们对这种做法渐渐丧失信心,很多人发现调解协议对当事人的约束并不强,只要有一方反悔随时可以再提起诉讼,而之前的调解则是白白浪费精力,缺乏响应的约束效力已成为人民调解员制度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4.在传统中国大多数从事调解的人都有一定的“身份”或是家族长辈或是地方士绅,在一个“熟人社会”,当时尽管产生矛盾,但是顾虑到日后交往的需要,多数人不愿意就此决裂,而双方都熟识并认可的中间人,则成为调解得以成功的实施者和保障人,但现在随着流动性的增大,“熟人社会”不复存在,这样的权威人士也变的越来越罕见.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地区民间纠纷调解联合接待室的调解员欧阳明琪,从2005年4月至今已经调解了300多起纠纷,但在涉及纠纷的数百人当中没有一个是原来认识的,他感慨的说要调解别人的纠纷,最难的事情是让双方都来相信一个陌生人。调解员面临的不仅仅是纠纷对象的巨大变化,就是他们所依赖的组织机构也同样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一项统计表明,1990年,中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有102万个,到了2005年只剩下84万个左右,仅仅是因为一些企业改制破产10年间减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有4万个。古代的那套自发性纠纷解决机制受到严重削弱,单位、集体所提供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覆盖面积又大幅度萎缩,这其中有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调解协助效力问题,也有调解员无薪酬、无办公经费保障等原因。但重要的是,人们逐渐忽视了人民调解的价值及其所起到的作用。
(编辑:南京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