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对笔试、面试合格者按照拟录用名额的比例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者再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有关办法由省政府人事部门另行制定 。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九条 考核主要考察被考核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 作实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的情况等。考核内容依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确定。
第三十条 考核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考核的方法是通过被考核者原单位的组织并听取群众意见。
第三十一条 考核工作按政府人事部门的统一要求,由政府人事部门、用人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八章 录用
第三十二条 省、省辖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职位要求,以及应试者的考试 、面试、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将确定的名单及其有关材料按规定报省、 市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乡(镇)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由县政府 人事部门审核后统一上报省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其中农村户口的由省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 按本《规定》录用的人员,原单位应予放行并及时办理有关手 续,遇有争议,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协调或仲裁。
第三十四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不合格的,报请其录用审批部门批准,取消其录用资格,由用人部门另行安 排工作或将档案转至同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本人自谋职业。
第三十五条 在试用期间,由政府人事部门或用人部门负责对新录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三十六条 新录用的特殊专业的国家公务员,如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安排到对口的基层单位工作一到二年。
第三十七条 未被录取的人员,凡考试合格者,由政府人事部门建立候选人人才库,保留其候选资格,同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临时补充公务员时,可按录用公务员的程序从候选人员中录用,下一次录用考试公告发布之日起,其候选资格自行取消。
第九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从事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者有《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要实行公务回避。
第三十九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录用期间可成立临时监督工作小组,对整个录用过程进行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规定的受理权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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