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省、市、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报考乡(镇)政 府机关的应具有高中(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五)报考省辖市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 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周岁以下;
(七)省辖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本条第(四)、(六)项所列条件,经省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限制。
第十九条 报名时要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检验报考者的身份证、户口本 、工作证、学历证书及有关的聘用证书,撰写和发表的着作等。了解报考者适应职位要求的 基本条件,资格审查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经资格审查合格者,按 录用公务员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县政府人事部门填写《录用国家公务员报名登记表》并签发准考证。
第二十条 乡(镇)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报名工作由县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第五章 考试
第二十一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测试应试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其它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第二十二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政府人事部门确定,考试时间为每年六月的第一个休息日。专业科目笔 试可以连同公共科目考试一起组织也可单独组织,笔试依据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分等次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全省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笔试由省政府人事部门统一部署,各省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采取相应的测评方法或简化考试程序;
(一)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试其水平的;
(三)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四)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上述所列特殊情况的适用范围和实施办法,须经省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第六章 面试与体检
第二十五条 面试工作小组由政府人事部门、用人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二十六条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政府人事部门确定。面试题本的通用部分由省政府人事部门提供,专业部分的面试题由省、省辖市人事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统一命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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