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泰州泰兴招聘230名教师公告(2)
2018-06-15 17:04:44 江苏教师招聘考试 来源:江苏华图
(1)全日制普通高校2018年应届毕业生须交验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笔试准考证、教师资格证书或学生证、毕业证书或《2018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2)其他人员提供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笔试准考证、教师资格证书、毕业证书。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教育(电大、夜大、函授、自考、网络等)人员须同时提供教育部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证明。
对不能按上述要求按时提供有效证件(材料)的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其面试资格。报考资格复审通过人员缴纳面试费100元,领取面试通知书。
在资格复审时因各种原因出现的缺额,在应聘同岗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面试人选。递补时,如出现考生成绩在切分线上相同的情况,实行同分跟进。
3.面试组织
面试主要考核考生必备的教育教学能力。根据招聘岗位,采用专业技能测试、模拟上课等方式进行。音乐、体育、美术、幼教岗位以及江苏省泰兴中等专业学校工艺美术、建筑、机械、机电、电子、会计、旅游管理、轨道交通、学前教育、自动化控制、化工岗位面试形式为模拟上课和专业技能测试;其他岗位面试形式为模拟上课。
专业技能测试方式由评委现场公布;模拟上课内容在报考岗位对应的学科(专业)教材(或相关内容)中指定,模拟上课时间不超过12分钟,考生提前1小时按指定内容独立备课。
面试成绩为百分制,合格线为60分。面试成绩经主评委、监督人员现场签名确认后通知应聘人员。
应聘人员须携带面试通知书、笔试准考证和身份证方可参加面试。面试时间、地点等事项详见面试通知书。
(四)总成绩计算方法
音乐、体育、美术岗位以及江苏省泰兴中等专业学校工艺美术、建筑、机械、机电、电子、会计、旅游管理、轨道交通、学前教育、自动化控制、化工岗位考生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模拟上课和专业技能测试各占面试成绩的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总成绩;幼教岗位考生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模拟上课占面试成绩的30%,专业技能测试占面试成绩的7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总成绩;其他岗位考生按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总成绩(计算成绩时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计算)。
四、报名
(一)报名方式、时间
报名采用网络方式进行。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和缴费确认,通过网络同步进行。报名网址:泰兴市人事考试网上报名平台(http://rsks.taixing.gov.cn)。
1.报名、照片上传时间:2018年6月23日09:00-2018年6月27日16:00;
2.资格初审时间:2018年6月23日09:00-2018年6月28日16:00;
3.缴费确认时间:2018年6月23日09:00-2018年6月29日16:00;
4.应聘岗位取消的考生改报时间:2018年6月30日09:00-14:00;
5.改报考生资格审核时间:2018年6月30日09:00-16:00。
(二)网上确认
1.应聘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24小时后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
2.通过初审后的应聘人员须使用具有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在网上缴纳报名费10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应聘人员,先缴费确认,若没有违反考试纪律,在参加笔试后,凭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于2018年7月9-10日到泰兴市教育局人事科办理减免报名费手续。
3.通过初审并且完成缴费确认的人员,即报名成功。
4.未按时在网上确认报名资格、上传照片、缴纳报名费的视为报名无效。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成功的应聘人员须在2018年7月5-6日登陆泰兴市人事考试网上报名平台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有问题,请与泰兴市人事考试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523-87664430。
(四)报名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须按岗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5K~50K。
招聘单位根据应聘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
2.报名结束后,未达开考比例的岗位,由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兴市教育局按规定的程序办法核减招聘计划,直至取消该岗位。核减或取消的招聘计划调剂到其他岗位并公示。报考被取消岗位并通过该岗位资格初审、已完成缴费的报名人员,可重新登录补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3.每人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资格初审通过后,不得更改报名信息。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在报名期内,可以改报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岗位。应聘人员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1)现役军人;
(2)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3)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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