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苏省政法干警考试大纲汇总(文化综合/专业综合/民法学)(27)
2014-06-13 15:29:53 江苏公安招警考试 来源:江苏华图
参 考 答 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1.B 2.D 3.B4.A5.D
6.C 7.A 8.A9.A10.B
11.B 12.D 13.A14.A15.D
16.C 17.C 18.B19.D20.C
21.C 22.D 23.C24.A25.B
26.C 27.D 28.A29.B30.B
31.C 32.B 33.A34.B35.C
36.D 37.B 38.D39.A40.A
41.D 42.A 43.C44.B45.D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36分。
46.ACD 47.AB 48.BCD49.ABCD50.BC
51.ABCD 52.ABD 53.AB54.ABCD55.AB
56.ABD 57.ACD 58.BD59.ABD60.ACD
61.AC 62.ABCD 63.ABC
三、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64.答案要点:
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组成。
(1)宪法部门。它是法律体系的基础性和主导性法律部门,由我国现行宪法及相关法律构成。
(2)行政法部门。它由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构成。
(3)民商法部门。它由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
(4)经济法部门。它由兼有公法和私法性质的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构成。
(5)社会法部门。它由调整劳动、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
(6)刑法部门。它由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构成。
(7)程序法部门。它由调整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的程序性法律规范构成。
65.答案要点: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其职权概括如下:修改宪法并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决定国家重大问题;行使法定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66.答案要点:
(1)以“模范列强”、“博稽中外”为立法原则,既借鉴英、日等国商法,又注意吸收中国传统的商事习惯。
(2)采取民商事分立的立法体例,制定了《大清商律草案》,并颁布了《公司律》、《破产律》等商事法律。
(3)充分体现了照顾商事活动简便性和敏捷性的要求。
四、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67.答案要点:
(1)甲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刑事责任。
(2)法律责任主要有两个特征: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是指违法者本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因其符合法定条件或事由法律责任被部分或全部免除的制度。本案中,乙实施犯罪行为造成损害,本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由于他事后投案自首,并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减免其法律责任的条件,因此可依法对其减轻法律责任。
68.答案要点:
(1)伍小小的平等权、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休息权)受到了侵犯。
(2)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受到法律特殊保护,在怀孕期间不得被解雇。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69.答案要点:
(1)保辜,是指法律对于殴人致伤案件,在保留罪名暂不断处的前提下,确定一定的期限(辜限),责令致害者为被害人治疗,限满后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确定致害者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辜限内被害人死亡的,以杀人罪论处;被害人在限外死亡或者虽在限内而以他故死亡的,则以伤害罪论处。辜限根据致害手段和受害程度由法律规定。
(2)保辜立法是为了准确地区分伤害罪和因伤致死的杀人罪,明确因斗殴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力求使罪与刑相适应。同时要求致害者在法定的期限内积极对被害人施救,以减轻自身的法律责任,有利于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
(3)“疏议”是对律文的立法解释,具有与律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上述引文中的“疏议”针对唐律中有关保辜的律文的法律适用问题,诸如辜限设立的各种具体条件,“限内”、“限外”以及以“他故”死亡的具体情形等,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并例举答疑,主要作用在于统一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便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律文。
五、论述题:1小题,15分。
70.答案要点:
(1)法治通常是指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同时,又是指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社会主义法治应当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2)社会主义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社会主义立法要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
(4)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基本价值取向,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V. 参考书目
1. 法律规定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修正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 参考书
可参考各高等院校的教材和专家学者的有关著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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