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江苏事业单位公基:关于自首
2022-12-19 10:36:33 江苏事业单位招聘 来源:江苏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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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出台了越来越多的关于自首立功的文件,在事业单位考试中,自首也是刑法模块的考试重点。接下来小编就带领大家一起梳理一下关于自首的相关知识点。
(一)一般自首
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
特殊情形:
①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②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③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是:
①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②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③自首的法律后果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辨析】自首VS坦白
坦白:
①被动归案;
②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
③坦白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例题】
1. (判断题)根据我国2021年版《刑法》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属于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A【解析】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故本题判断正确。
2. (多选题)根据我国2021年版《刑法》,下列人员中,以自首论的有( )
A. 甲,犯罪以后打电话告诉朋友自己的犯罪过程
B. 乙,在取保候审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C. 丙,在审判阶段向人民法院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D. 丁,在服刑过程中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知识。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A项:可供自首对象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A项中“告诉朋友”不以自首论。B项:坦白是犯罪分子在司法机关询问、传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对已被怀疑、发觉的犯罪事实供认交代的行为。坦白是被动交代罪行,即被司法机关怀疑、发觉其犯罪事实后,并在司法机关的审讯下如实交代其罪行,是犯罪分子一种认罪的表现。B项“已掌握”不以自首论,属于坦白。CD项:符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CD项正确。因此,选择C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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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gj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