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江苏事业单位招聘备考:消费者权益小知识
2019-11-26 11:08:53 江苏事业单位招聘 来源:江苏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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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6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关于易安财险、广发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的通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上述两家机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基本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就让小编带大家了解消费者权益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二、消费者权益日的起源
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宣告成立。1962年3月15日时任美国总统的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三、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依法在生活消费领域中作出的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权能。消费者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在生活消费领域中的具体化。有如下权利:
1、安全保障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对商品和服务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消费要求、意向和兴趣,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以一定数量的货币换回品质合格、等量价值的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原因致使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而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依法赔偿损失的权利。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6、结社权:消费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依法成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
7、获得有关知识权:消费者有获得与有关商品或服务密切相关的知识的权利。
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9、个人信息依法获得保护权。
10、监督权: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侵权行为等问题以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有进行检举、控告或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如何解决消费纠纷?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根据情况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发生后,消费者和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达成解决争议的一致意见。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节组织调解。消费者协会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调解,引导双发自愿协商解决争议。
3、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主要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依靠行政手段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4、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发生消费争议的当事人根据双发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依法裁决。
5、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审判程序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这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最具权威的一种保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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