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公共基础知识: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2017-10-07 10:11:34 江苏事业单位招聘 来源:江苏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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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简述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答: 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包括以下各项: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以后,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债权人才能留置债务人交给其占有的财产,在此之前债权人无权留置。
3.留置财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包括:
1.留置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根据《物权法》第232条,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2.留置不得违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物权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3.留置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
4.留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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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南京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