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下半年江苏事业单位考试备考:刑法之犯罪构成的分类
2016-09-02 11:57:42 江苏事业单位招聘 来源:江苏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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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下半年江苏事业单位考试备考:刑法之犯罪构成的分类
为了更好地研究与学习犯罪构成,可以根据犯罪构成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采用不同的标准,对犯罪构成的形式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根据犯罪构成的形态方面的特点,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1.基本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符合刑法条文关于某种犯罪的完成形态规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都是以犯罪既遂为完成形态而规定的。因此,在我国刑法学中所说的基本的犯罪构成,首先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既遂犯的犯罪构成。
2.修正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标准,根据故意犯罪在行为发展阶段可能出现的预备、中止、未遂等不同的表现形态,以及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共同犯罪人的不同情况下,对基本犯罪构成中个别要件的具体要求作相应的修改或者变更后形成的犯罪构成。
(二)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方面的特点,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1.标准的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又称独立的犯罪构成,是指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具有标准的社会危害程度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就是故意伤害罪的标准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是相对于派生的犯罪构成而言的,它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形式。
2.派生的犯罪构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在标准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在标准犯罪构成个别方面的特别规定而形成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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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南京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