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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下半年江苏事业单位公基备考:民法之善意取得

    2016-08-09 13:41:41 江苏事业单位招聘 来源:江苏华图 扫码零资料  华图在线APP  公考上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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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下半年江苏事业单位公基备考:民法之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处分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则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与动产均有善意取得的适用。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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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南京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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