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苏州高新区招聘288名教育专项编制教师公告
2018-05-03 10:39:06 江苏教师招聘考试 来源:苏州高新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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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苏州高新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专项编制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批准,2018年苏州高新区所属公办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育专项编制教师288名。
一、招聘范围和对象
凡符合本次公开招聘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身体等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并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身体条件和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
(二)2018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苏州大市生源师范类大专毕业生(限报幼教、特殊教育岗位);
2. 江苏省生源师范类本科毕业生(须具有学士学位);
3.江苏省生源的非师范本科毕业生(须具有学士学位),须具有与报考岗位相对应的专业和教师资格证书;
4.师范类本科毕业生(须具有学士学位),在校期间在省级师范生教学基本功大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或在校学习期间获得校级奖学金两次及以上,不受生源地限制;
5. 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毕业生(本科段须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具有学士学位)且专业对口),年龄在30周岁以下,须具有与报考岗位相对应的专业和教师资格证书,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受生源地限制;
①本科阶段获得过校优秀毕业生称号;②本科或研究生阶段学习期间获得过校级奖学金。
6.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毕业生,须具有与报考岗位相对应的专业和教师资格证书,不受生源地限制。
(三)目前尚未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2016年、2017年苏州大市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有学士学位)按2018年应届毕业生的资格条件报考,须具有与报考岗位相对应的专业和教师资格证书。
(四)学历条件为大学本科及以上且具有与应聘岗位相对应的专业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学教师岗位基本条件
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社会在职应聘人员,须具有一级教师及以上职称,不限户籍(获得市级评优课或市级基本功竞赛一等奖及以上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37周岁);
(2)36周岁至40周岁人员须获得高级教师职称,不限户籍(获得市级评优课或市级基本功竞赛一等奖及以上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2周岁);
(3)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高新区公办中学在岗代课人员,不限户籍。
2.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基本条件
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社会在职应聘人员,须具有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在全日制院校就读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作为工作经历),不限户籍;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社会在职应聘人员,须具有一级教师或二级教师职称,不限户籍;如果获得区级学科带头人称号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高新区公办小学(幼儿园)在岗代课人员,不限户籍。
(五)特别说明
1.年龄按照周岁计,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7日。如35周岁以下,指1982年5月7日以后出生,以此类推。
2.户籍以户口簿为准,迁入时间截止至2018年5月7日。在苏高校集体户口不能视作苏州市户籍。
3.招聘岗位中有工作经历要求的,是指截止2018年5月7日前,在教育教学岗位的累计工作经历。如一年以上工作经历要求的,即起算时间为2017年5月7日前;两年以上工作经历要求的,即起算时间为2016年5月7日前。
4.2016年1月1日后毕业至今尚未就业的归国留学人员按2018年应届毕业生的资格条件报考;其他归国留学人员按社会在职人员资格条件报考。
5.本区内在职教师报考须提供现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6. 本区内代课人员报考须提供现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签订的合同等相关材料。
7. 符合政策性安置和照顾人员条件可适当放宽。
(六)招聘单位对招聘岗位基本条件和其他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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