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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江苏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复习考点(五)(2)

    2014-08-27 10:39:40 江苏公务员考试 来源:江苏华图 扫码领资料  华图在线APP  公考上岸群


      32、民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
      (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33、法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特征:(1)独立的社会组织;(2)具有独立的财产;(3)承担独立的责任。

      3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年,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如不具备,便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它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要件:《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主要有:①口头形式;②书面形式;③默认形式

      35、物权与所有权
      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物权按不同特点可分为:①所有权与其他物权;②主物权与从物权;③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④准物权。
      财产所有权所具有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所有权是惟一完全的物权。
      债终止的原因或方式有:履行、抵销、提存、双方协议、混同、公民死亡或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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