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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7)

    2013-10-12 16:06:31 江苏公务员考试 来源:江苏华图 扫码领资料  华图在线APP  公考上岸群

      第五章 纪律约束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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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即为《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7)》全文,更多江苏公务员招考资讯,关注江苏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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