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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4)

    2013-10-12 16:06:31 江苏公务员考试 来源:江苏华图 扫码领资料  华图在线APP  公考上岸群

      第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

      第四章 取消录用

      第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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