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5)
2013-09-29 09:07:28 国家公务员考试 来源:江苏华图
第四十条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规定的程序进行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由录用主管机关或委托下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分别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决定,对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的处罚。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用资格的处罚。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省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年度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方案。
第四十三条 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部门亦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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