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2)
2013-09-29 09:07:28 国家公务员考试 来源:江苏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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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导和监督县(市)、乡(镇)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
(四)负责本市及其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录用非农业户口人员为国家公务员的审批和报省政府人事部门的备案工作,录用农业户口人员为国家公务员的审核工作。
(五)完成省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其它考录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工作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务、面试、考核等工作。
第十二条 省录用公务员考试服务机构,受省政府人事部门委托,承担全省录用考试的事务、技术、科研等工作。
第三章 编制计划
第十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要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录用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省政府工作部门需录用国家公务员,要向省政府人事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 省辖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核本市及以下政府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计划,并报省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具体程序是:
(一)县、区政府人事部门对同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计划进行初审,向省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申报。
(二)省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编制好县、区、乡(镇)及同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计划后报省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三)编制及申报录用国家公务员计划应在当年3月底前完成。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内容包括:
(一)用人部门的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三)招考的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方法。
第十七条 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省政府各工作部门招考国家公务员发布公告的工作;省辖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市以下政府各工作部门招考国家公务员发布公告的工作;必要时经省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县政府人事部门也可发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乡(镇)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招考公告。
第四章 报名条件与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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