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苏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和《昆山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规程》有关规定,经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2013年昆山市教育系统公开招聘第一批教师共19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
2. 凡符合本次公开招聘所需的专业技能、身体条件和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二、招聘范围和对象
1.职业学校专业教师:10名。
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年龄为35周岁以下(1977年12月31日后出生),须取得相应学位,专业对口。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年龄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2年12月31日后出生)。户籍要求见岗位一览表。
2.初中教师:35名。
昆山户口(不含集体户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2013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本科毕业生,专业对口,能取得相应学位和本专业教师资格证。② 2011、2012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本科毕业并取得相应学位,专业对口,有本专业教师资格证且尚未在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③2011、2012、2013届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需取得相应学位,本科段必须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对口,且有本专业教师资格证。
3.2009年签约师范生(含国家免费师范生):52名。
2009年与昆山教育局签订《对昆山籍高中毕业生报考师范专业实行资助协议书》和《对昆山籍高中毕业生报考师范
专业并从事小学实行资助协议书》的学生,并能于2013年7月如期毕业,取得本科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
4.中小学音乐、体育、美术教师:94名。
(1)昆山户口(不含集体户口)。2011、2012、2013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本科须具有相应的学位),专业对口,有本专业的教师资格证。往届生需尚未在事业单位就业。
(2)“985”、“211”工程院校(限本一)的2013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专业对口,不受生源地限制,须能取得相应学位和本专业的教师资格证。
三、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详见附件招聘岗位表。
四、报名方式和注意事项
(一)报名时间和地点
1.报名时间:4月8日(星期一)上午9:30—11:00。
报名者应事先在昆山教育信息网(www.ksedu.cn)“公告栏”下载并填写报名表。
2.报名地点:昆山市教育局3号楼底楼大厅(震川西路
171号)。
(二)报名程序
1.选择岗位。报名者根据本《简章》公布的招聘岗位及条件选定应聘岗位后,向招聘工作人员出示应聘材料的原件(交复印件)。报名时按学科进行报名,每位报名者限报一个岗位。
2.资格初审。经招聘工作人员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名者将填写完整并加贴照片的报名表交招聘工作人员签字。
3.验证登记。经初审合格的报名者当场办理缴费手续
(报名考试费100元),并上交报名表和1寸证件照2张。特困家庭的毕业生凭学校或社区证明可免缴考试费。
(三)报名注意事项
1.应届毕业生应出示(请按以下顺序排列):户籍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学生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教师资格证证明、在校期间所学课程成绩单等原件并交复印件(研究生还需提供本科段的毕业证、学位证和成绩单)。
2.尚未在事业单位就业的往届毕业生应出示(请按以下顺序排列):户籍证明(户口本)、身份证、报到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等原件并交复印件。
3.归国留学人员应出示(请按以下顺序排列):户籍证明(户口本)、身份证、人事(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清单)、档案关系托管证明、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相关资格证书、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如果尚未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可以先凭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苏州市海外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留学人员学历学位资格验证证明》办理报名手续,待考试、体检、考核后,凭《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办理录取的相关手续。
4.社会在职人员应出示(请按以下顺序排列):户籍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人事(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清单)、档案关系托管证明(档案关系托管在苏各人才市场的人员,可凭身份证件直接上网下载打印)、教师资格证等原件并交复印件。
5.2009年签约师范生(含国家免费师范生)报名时还需提供大学期间的获奖证书、荣誉证书、奖学金证明和政治面貌证明材料等原件并交复印件。
6.应届非师范报考者须提供教师认定机构出具的现场确认受理凭证,否则视作无法取得教师资格证,不予报名。
7.“985”、“211”工程院校的报考者需提供当年度参加高考时所在招生部门出具的录取批次证明。
8.报名者需本人到现场报名。如确有困难本人不能到现场报名的,可委托家长或亲友代为报名。相关材料和证书(件)须符合本《简章》的规定要求,代报名者另须出示其身份证。
9.如果报名表信息或提供材料有弄虚作假,将取消考试和录用资格。
10.户口以户口本为准,迁入时间截止至2013年4月7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