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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基》全真模拟(四)参考答案(3)

2013/3/12 14:05:28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https://js.huatu.com 来源:江苏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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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3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基》全真模拟(四)参考答案(3),请关注江苏公务员考试网https://js.huatu.com/,江苏公务员备考QQ群94821321

  三、公文实务题
  36.【答案】B。解析: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决定是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意见是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公文。通告,是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的公文。根据本公文的内容可知答案为B。
  37.【答案】AD。解析:发文字号必须按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的次序标注。年份要写全称,不应简化,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外加六角括号。序号是发文的流水号,按年度统一编制,用阿拉伯数码标识,不必前置“第”和虚位“0”。所以BC的说法是错误的,不应选。故本题答案为AD。
  38.【答案】BD。解析:标题在排列时,要做到排列对称、间距恰当、醒目美观。字数多的标题可排成若干行,但回行时,不应将双音节词或固定词组拆开置于不同行的首尾,“的”字不排在行首。故B表述正确,应选。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以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故D的表述正确,应选。本题答案为BD。
  39.【答案】ARD。解析:《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公文共13种,分别是: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故选项A错误,应选。凡有密级的公文均应用3号黑体字标识秘密等级,其位置在版心右上角。故选项B错误,应选。发文机关标识中发文机关名称加文种名称。只限于命令、任免通知、会议纪要几个文种。故选项C正确,不应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于成文时间的下一行,左空2字,用圆括号括入。故选项D错误,应选。
  40.【答案】C。解析:联合行文要注意的问题有:(l)行文的各机关部门必须是同级的;(2)联合行文对于共同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或兴办某些事业,是非常有利的;(3)几个平行机关或部门联合行文,应将相对应的各机关都列为主送机关;(4)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且单位不宜过多。以下部门、机关和单位可以联合行文:一是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可以联合行文;二是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三是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四是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五是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A、B两项错在各行文单位部门不同级;D项错在政府部门与党组织不相对应。
  四、公务实务题
  41.【答案】B。解析: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区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是行为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威胁被绑架人以达到自己获取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的目的,后者是为了使被害人遭受拘禁之苦,并不提出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的要求。据此,王某构成绑架罪。
  42.【答案】D。解析:本案中叶某与王某构成共同犯罪,二人已经将刘某绑架,并且向刘妻索要赎金,此时绑架罪已经既遂。《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所以,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既遂之后,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
  43.【答案】BD。解析:刑法中,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是对主犯而言,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是我国刑法的独特体例。实行犯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本案中,王某明显是主犯,相对主犯王某而言,叶某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因为是从犯。叶某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看管刘某等行为说明叶某是实行犯,而叶某参与犯罪也并非因为王某的胁迫,所以叶某不是胁从犯。综上,本题应选BD两项。
  44.【答案】A。解析:《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他人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定罪,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以王某若在绑架罪的犯罪过程中杀害了人质刘某,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只定绑架罪,在这种情况下,刘某的死亡是绑架罪的加重情节。
  45.【答案】AB。解析:《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J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本题中叶某和刘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成立自首。叶某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王某,虽然王某早已携款逃走,但属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成立立功。
  46.【答案】C。解析:王某聘请张某属于雇佣关系。《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在本案中,王某请张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张某按年终纯收入的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很显然,张某未提供资金、实物等出资,也不承担风险。所以,王张二人之间未形成合伙关系。
  47.【答案】ACD。解析:在本案中,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价格转让:(三)转让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因此只要题目中的银行为善意,就符合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情形,故银行享有对该房屋的抵押权。
  48.【答案】AB。解析: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在本案中,李某与王某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王某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李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李某的死亡依据案情显然不是其自身原因或其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鉴于李某已经死亡,王某应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受害方也可对王某提起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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