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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全真模拟三答案解析

2013/3/11 9:51:26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https://js.huatu.com 来源:江苏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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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B【解析】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假定合法的法律效力,一般包括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1)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具有不可变更力,即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非由法定机关经过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变。(2)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机关和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3)执行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机关有权采取国家强制力,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29.ABCD【解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有:(1)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2)有利于建立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新民族体系;(3)有利于调动少数民族的积极性,推动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4)有利于巩固祖国统一。
  30.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而选项B中女工已经年满17周岁,所以并没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31.ABCD【解析】调查报告的标题一般有四种形式。一是一般的文章标题形式,如C项;二是公文式的标题,有调查对象、内容、文种组成,不要求一文一事,如A项;三是提问式标题,如B项;四是复合式标题,由正副标题组成,如D项。
  32.AB【解析】关于公文的签发权限,《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作了以下规定: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因此,重要公文的签发者应是机关正职领导或主持常务的副职领导。

  33.ABCD【解析】“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紧密联系起来,赋予党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和任务以丰富的时代内容,确定了党的建设的总体部署。
  34.ABD【解析】A选项中“他”指代不明,引起歧义。B选项可理解为三班是问题的查出者,也可理解为三班是问题的存在者;D选项一种理解是我们对如何处理这件事持有不同看法,另一种理解是我们对别人做出的处理意见持有不同看法。
  35.ABCD【解析】四个选项都有利于扩大国内消费需求。
  36.B【解析】请示标题格式有两种:一是请示事项和文种组成;二是由请示机关、请示事项和文种组成,所以只能选B,A错误。
  37.D【解析】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对某项工作、问题作出指示,对某项政策界限给予明确,对某事予以审核批准时使用的一种请求性公文。该文应该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有关事项的,用请示。
  38. ABCD【解析】
  39.D【解析】公文的日期正确的表述应该是“二○○七年六月九日”。
  40. C【解析】
  41.A【解析】根据合同法14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甲公司的通知是对原要约的变更,视为新要约。
  42.D【解析】根据合同法29条的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本案中甲公司虽然回信反对,但并不是以承诺超期为内容,不符合29条的规定,因此,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43.AC【解析】根据合同法19条的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甲公司规定了要约的承诺期限,则在10月10日之前,不能撤销,乙公司有权在10日之前承诺;由于甲公司的通知实质上是一份新要约,并且新要约规定了到10月20日的承诺期限,乙公司也可以接受第2份要约。
  44.BD【解析】乙公司在10月3日发出的信中表示同意降价5%只是对甲公司第二份要约的回复,并不意味着同意撤消第一份要约。根据合同法20条、30条的规定,乙公司的回复变更了甲公司要约的实质内容,视为拒绝甲公司的要约,由于其本身符合要约的要求,故构成一份新要约,即反要约。
  45.B【解析】
  46.C【解析】
  47.A【解析】
  48.D【解析】
  49.D【解析】
  50.ABC【解析】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只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并且对各自的设定权限作了详细规定。具体参见《行政处罚法》第9条~第14条的规定。
  51.BD【解析】《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2.ABD【解析】《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3.D【解析】《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54.ABD【解析】《行政处罚法》第48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33条、第38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第50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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