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8 14:25:18 江苏公安招警考试网 https://js.huatu.com/zhaojing/ 文章来源:江苏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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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专业知识模拟卷答案及解析
1.【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宪法与公平正义的关系。选项D说法错误,宪法禁止的是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而非一切差别,合理的差别对待不违背宪法关于公平正义的要求。选择D。
2.【答案】D
【解析】选项A错误。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看,除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两种地方制度外,我国还有普通的省、县、乡行政区域。
选项B错误。《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5条规定,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选项C错误。根据不同区域所实行的不同地方制度,可将我国行政区划分为:普通行政区划、民族自治地方区划和特别行政区划三种,不包括经济特区。
选项D正确。从内容上看,行政区域划分制度包括行政区域划分的机关、原则、程序以及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等内容。选择D。
3.【答案】D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依法治国首先要求“有法可依”,因此,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必要前提。
选项B说法正确。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
选项C说法正确。实现公正髙效权威的司法。司法发挥着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等重要作用。公正髙效权威的司法对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选项D说法不正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认同“法律万能”的思想偏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这一特征,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片面、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义”具有重要区别。选择D。
4.【答案】C
【解析】《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5.【答案】C
【解析】《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五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6.【答案】B
【解析】《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答案】D
【解析】《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8.【答案】A
【解析】法律依据:《警察法》第13条2款
9.【答案】C
【解析】法律依据:《警察法》第16条
10【答案】D
【解析】法律依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8条、第9条
11.【答案】D
【解析】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12.【答案】D
【解析】《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07条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题中,张甲作为案件的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了虚假的证明,符合了伪证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构成伪证罪。同时张甲还帮助张乙一起毁灭了作案工具铁榔头一把,是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因此应当对张甲以伪证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13.【答案】B
【解析】关于A选项。根据《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只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本题中,王某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王某的妻子也就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因此,A选项错误。
关于B选项。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王某妻子的行为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成立条件。因此,B选项正确。
关于C选项。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与题干不符。因此,C选项错误。
关于D选项。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具有特殊身份。因此,D选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14.【答案】D
【解析】关于A选项。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肖某并没有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所以肖某不构成诈骗罪。因此,A选项错误。
关于B选项。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因为肖某受聘于个体工商户,属于临时聘用人员,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所以肖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B选项错误。
关于CD选项。肖某是在车主将车交给他从事运输活动后将车偷卖的。车主将车交给其从事经营运输后,该车的保管权就属于肖某不再是车主。肖某在受聘接受汽车时,就具有为车主代为保管之责,此时该车的实际控制权在肖某手中。肖某偷卖汽车的行为,实质是将自己控制而又不属自己的物品变卖的行为,不是秘密窃取后再倒卖,因而不符合盗窃罪的成立条件。肖某公开利用从事运输的工作之便,将自己保管的车子偷卖,其实质是将自己经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肖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侵占罪的成立条件,应以侵占罪论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15.【答案】B
【解析】A选项应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主动交付财物,根据案情,本题的情形不能构成盗窃罪。B选项中,甲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成立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的规定,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据此,C选项不得认定为入户抢劫。D选项,抢夺罪,是指暴力公然夺取财物的行为。抢夺罪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抢夺罪的行为人公然夺取财物时并不使用暴力、胁迫等侵犯被害人人身的手段行为,而是针对被抢夺财物使用强力,使其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而占为己有;而抢劫罪则表现为针对被害人的人身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甲将商店老板关在厕所,对其进行了身体强制,属于抢劫罪行为方式中的其他方式,所以对于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因此,D选项的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16.【答案】B
【解析】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17.【答案】B
【解析】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18.【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徒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19.【答案】A
【解析】跨区域不能直接发布通缉令。
20.【答案】C
【解析】涉嫌间谍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应当由国安机关执行。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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