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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苏公务员行测备考:常识判断之《慈善法》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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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于2016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3号主席令公布《慈善法》
第2条 《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3条 慈善法将每年9月5日定为 “中华慈善日”。
第4条 “慈善活动”新界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以及促进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保护环境等领域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
第5条 信息公开义务: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定期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第6条 信息公开义务: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第7条 《慈善法》将互联网发布募捐信息的方式,明确划入了公开募捐的范围。
第8条 资格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取得相应资格,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可以跟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组织开展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第9条 慈善组织可以在自己的网络上发布,没有募捐权的网络是不能发布募捐消息的。
第10条 个人或亲属遇到困难,依旧可以向社会求助,请他人接济,解燃眉之急:
第11条 《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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