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14 14:05:04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https://js.huatu.com/gwy/ 文章来源:江苏省公务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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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保障招录机关和报考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全省公务员招录工作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实行省、市(设区的市,下同)、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联考。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六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与考察;
(六)公示、审批与备案。
必要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招录特殊职位公务员程序进行:
(一)因职位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不宜公开招录的;
(二)因职位特殊需要,需专门测试其技能水平的;
(三)因职位所需专业特殊,难以形成有效竞争的。
录用特殊职位公务员,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全省公务员录用相关政策规定;
(三)负责组织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监督市级及以下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工作。
第十条 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具体包括:
(一)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辖区公务员招考简章;
(三)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工作;
(四)承办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五)协助做好省垂直管理机构公务员录用工作。
第十一条 县(市、区)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求,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三条 招录机关根据编制数额、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优化结构、从严掌握、逐步补充的原则,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拟定录用计划。录用计划包括:
(一)招录机关名称、编制数、现有人数和拟录用计划数;
(二)拟招录职位名称、职位性质、招录人数及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三)是否增加专业考试及专业考试方式。
第十四条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市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县(市、区)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县(市、区)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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