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14 14:05:04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https://js.huatu.com/gwy/ 文章来源:江苏省公务员局
省垂直管理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主管机关审核,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全省公务员招录工作实施方案。
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实施方案和招考简章须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录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招考公告或简章,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或简章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录职位、名额;
(二)招录的范围、对象、资格条件和报考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招录的方法和主要程序;
(四)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五)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六)考试成绩的计算方法;
(七)招考政策咨询电话及有关信息发布网址;
(八)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在不得报考处理期限内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第二十条 报考者应当按招考公告和简章、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进行报考,报考者填写的报考信息和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根据招考公告和简章规定的资格条件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初审和资格复审。资格初审在考生报名阶段实施,资格复审在面试前进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招录机关资格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招录职位报名确认人数未达到开考比例要求的,省、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适当调整或取消该职位的录用计划,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考试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初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考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要求。
第二十四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求统一设置,向社会公开发布。专业科目设置及考试办法由招录机关根据需要提出,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专业科目考试相关内容在招考公告或简章中对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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