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从农产品质量本身来考量,纳入政绩考核也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困难。比如,如何能够保证县、乡政府有限的行政管理人员实现对数量庞大的生产个体的全覆盖监管?而如果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又如何能够保证这种属地管理的真实性、有效性?
不仅如此,政绩考核往往是指上级对下级的考核,从效果考虑,是不是也应该适当加入民意的考核?也就是说,确定要打分是一回事,而由谁来打分则是另一回事。一旦民意缺席,则政绩考核云云,会不会出现扭曲甚至被权力消弭于无形的可能?凡此种种,都需要认真考虑。
其实,政府对属地农产品负有责任,法律早有规定,2006年11月1日施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可见,确保农产品质量,早就是地方政府的一项法律责任,遗憾的是,这一法律责任一直悬置,并未真正落实而已。
总之,真正解决农产品质量,还需要全盘考虑,统筹兼顾,特别是要从全产业链的角度来进行制度设计,切实打通城乡在农产品销售上的渠道。同时,也应该从技术层面降低监管成本,扩大民众参与,保障公众能够广泛参与监督,避免发生公众不愿意看到的政绩变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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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南京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