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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事评论:陈永洲事件(2)

    2013-10-25 11:33 分校动态 来源:江苏华图


      警察拘记者是否越权
      一时间,《新快报》记者被拘事件引起轩然大波。社会关注的焦点是,记者的行为是否适用“损害商业信誉罪”?警方是否可以对记者实施拘捕?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表示,公安行为不违法。他认为,公安机关享有独立刑事拘留权,而且决定拘留的事实、证据等材料依法不公开,因此外界只能从程序上考察评价,没有权利要求公布事实证据;同时,依照国家保密法规定,侦查措施和收集的证据材料都属国家秘密,侦查机关无权泄露,社会民众、媒体当然也无权要求即时公开。“总之,如果感觉到公安的做法"霸道",那么我只能说,公安并不违法。”
      然而,更多的专家学者对此持另一种看法。
      知名律师斯伟江指出,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与正常的舆论监督的界限就是媒体在报道中有没有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
      “如果报道部分失实,但没有故意虚构事实,记者不可能受到刑事追究,”全国律协公益法律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时福茂说,“记者被赋予的职责就是报道事实真相。如果记者仅是职务行为,就不会被追究;但如果记者不负责任,为了某种集团或个人利益,为某些人利用进行报道,就可能会被追究刑责。”
      时福茂进一步解释,记者除了自有的采访权外,与普通公民一样,需要遵守国家所有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直言:“警方有乱抓人的嫌疑。”他认为,损害商业信誉罪入罪门槛很高,警方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记者故意捏造事实。记者报道即便失实,那也是名誉侵权的民事纠纷。
      对于这一事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松林直言不讳地说,“要严防地方保护主义打击报复记者。”
      记者注意到,在网上,网友们纷纷对新快报和陈永洲进行声援。网友“@朴抱一”微博表示,如果报道侵犯商誉,诉讼的主体应该是《新快报》,而非记者。长沙警方连这点法律问题都搞不懂么?
      羊城晚报集团就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拘表态
      羊城晚报报业集团负责人认为,记者正常的新闻采访和舆论监督,是一种职务行为和社会责任,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我们一直要求记者在新闻采访中坚持实事求是,严守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规范;我们也希望有关方面能厘清正常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与损害商业信誉的区别,合法合理地处理这起备受关注的事件,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舆论环境。
      新快报连续两天发声明“放人” 新闻总局关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坚决维护记者合法权益
      随后,记者从接近中宣部人士处了解到,中宣部表示“记者的正常新闻采访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已经关注此事的进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报刊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总局已注意到《新快报》记者被刑拘的事情,并高度关注事态发展。
      目前,总局已通过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了解情况,并协调有关部门确保公正、稳妥处理此事。总局将坚决支持新闻媒体开展正常的采访和报道活动,坚决维护新闻记者正当、合法的采访权益,同时也坚决反对各种滥用新闻采访权利的做法,希望有关媒体客观、理性地报道此事。
      中国记协再发声明
      对记者慎用刑事司法程序
      中国记协昨对新快报记者被拘事件发表声明如下:中国记协对新快报记者被拘事件会继续高度关注,有关部门对此也很重视。我们希望湖南有关方面能够做出有司法依据的、令人信服的说明。
      记协有关负责人表示,记协已与公安部联系,要求确保记者人身安全并依法公正处理,对记者要慎用刑事司法程序。

    (编辑:南京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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