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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法律常识对比记忆法--民法篇

    2013-07-12 14:35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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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务员与事业单位考试中,我们常会涉及到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这两种制度是针对下落不明人设定的制度,我们在把握这两个制度的时候首先要把握立法宗旨-宣告失踪是为了保护被宣告失踪人的利益,为了防止他的财产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宣告死亡则是为了与被宣告死亡人有关的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设定。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通过对比记忆法对两者的联系和区别进行归纳和总结:
    条件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失踪期 2年 ①4年;
    ②2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③0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公告期 3个月 ①1年;
    ②1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②3个月(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申请主体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无先后顺序) 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前一顺序没有申请,后一顺序不得申请)。
    宣告效力 ①指定财产代管人
    ②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婚姻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
    ①发生和自然死亡相同的效果(体现在婚姻关系消灭;财产发生继承;收养关系可以开始)
    ②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注意: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巩固提升:
      ①甲失踪三年,其配偶主张申请宣告死亡,其父母主张宣告失踪,何人意见为准?    父母
      --解析:失踪三年,未达宣告死亡的失踪期,只能申请宣告失踪。
      ②甲失踪三年,其父母主张申请宣告死亡,其子女主张宣告失踪,何人意见为准?   子女
      --解析:失踪三年,未达宣告死亡的失踪期,只能申请宣告失踪。
      ③甲失踪五年,其配偶主张申请宣告死亡,其父母反对,何人意见为准?            配偶
      --解析:失踪五年,已经达宣告死亡的失踪期;在宣告死亡中,配偶为第一顺序申请人。
      ④甲失踪五年,其父母主张申请宣告死亡,其子女反对,何人意见为准?           父母
      --解析:失踪五年,已经达宣告死亡的失踪期;在宣告死亡中,父母、子女为同一顺序申请人,此时有人申请宣告死亡,有人不同意,应当宣告死亡。
      ⑤甲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其父母主张撤销死亡宣告,其配偶反对,如何处理?   父母
      --解析: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
      ⑥甲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其父母主张撤销死亡宣告,其子女反对,如何处理?   父母
      --解析: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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