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事业单位职测常识模块:关于民法诉讼时效的考点讨论(2)
2021-01-27 15:15:39 江苏事业单位招聘 来源:江苏华图
【例1·单选】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总则》中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 )。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答案】C
【解析】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例2·判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答案】正确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例3】黄某向刘某借款15万元,合同约定分三期偿还,第一期还款5万元,期限为2006年5月3日,第二期还款5万元,期限为2007年5月3日,第三期还款5万元,期限为2007年10月8日。时至2010年9月5日,刘某要求黄某还款,黄某以第一期和第二期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归还,刘某无奈,便于2010年9月1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
A.如果黄某在诉讼中提出抗辩,黄某可不还第一期款项
B.如果黄某在诉讼中提出抗辩,黄某可不还第二期款项
C.无论黄某诉讼中是否提出抗辩,法院可以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不支持刘某的相应请求
D.无论黄某是否在诉讼中提出抗辩,法院均应支持刘某的全部还款请求
【答案】D
【解析】《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题中同一笔债务分三期履行,三期的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最后一期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即从2007年10月8日至2010年10月8日。刘某于2010年9月5日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刘某对黄某的债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法院应支持刘某的全部还款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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