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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4)

    2015-07-14 14:05:04 江苏公务员考试 来源:江苏省公务员局 江苏华图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  公考上岸群

      第三十八条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市级及以下招录机关的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拟录用人员名单,审批前需分别报经省级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省垂直管理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经所在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级主管机关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九条 被录用人员应当按照录用通知书的要求按时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由招录机关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取消录用资格。

      第八章 试用期管理

      第四十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计算。

      第四十一条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四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四十三条 省级机关取消录用的,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省垂直管理机构取消录用的,报其省级主管机关批准,并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市级及以下机关取消录用的,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 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公务员录用工作应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四十六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实行回避。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暂停招录等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录用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组织、领导有组织作弊或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因工作失职,影响招考工作正常进行或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从事或参与面向社会的录用考试相关培训活动和出版辅导教材的;

      (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七)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 报考者在报考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的,应记入公务员录用报考者诚信档案库。

      报考者在报考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违纪违规情况记入公务员录用违纪违规信息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2月 18日江苏省人事厅印发的《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办法》(苏人一〔1995〕122号)同时废止。

      附件:(点击下载附件)

      1.江苏省录用公务员审批表

      2.江苏省录用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审批表

      3.江苏省录用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审批表

      4.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表

      5.取消录用决定

      6.取消录用通知书

      7.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审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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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南京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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