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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3)

    2015-07-14 14:05:04 江苏公务员考试 来源:江苏省公务员局 江苏华图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  公考上岸群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的考试机构承担考试报名、考试试题命制、试卷管理、考试组织实施、笔试阅卷、维护考试秩序和安全等考务工作。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笔试结束后,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并予以公告。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招考公告和简章规定,在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并公布面试人选。

      第二十七条 面试前,对面试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定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招录机关按招考公告和简章规定的资格条件,对面试人选提交的报名申请材料的证件(证明)原件进行审查,报考者如提供影响录用的虚假信息和材料,或因其他问题资格复审不合格的,由招录机关报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取消其面试资格。

      因报考者资格复审不合格或放弃面试出现面试人选空缺,招录机关在报经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报考同职位的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

      报考者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第二十八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省直单位的面试组织工作,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面试组织工作,省垂直管理机构的面试工作由所在市统一安排。

      面试的时间、内容、方法和考区(点)设置等,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

      面试考官的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体检与考察

      第三十条 面试结束后,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总成绩,按照招考公告或简章规定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并公布体检、考察人选。

      第三十一条 体检工作由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经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招录机关可以自行组织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体检应在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医疗机构和主检医师应按规定如实作出明确的体检结论。体检结论由体检医疗机构在体检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 体检组织实施机关和医疗机构应妥善处理体检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申请。体检组织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原则上应另选体检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时,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重新进行体检,但应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三条 招录人民警察的职位,体检和体能测评工作在面试前进行。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参加体能测评人员比例由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法院、检察院和司法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十四条 报考者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或体能测评的,视为放弃体检或体能测评资格。体检或体能测评不合格者,由体检或体能测评组织机关告知本人。

      第三十五条 考察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招录机关实施。对报考政法机关的人员,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

      考察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的用人导向,录用考察结果做到全面、客观、真实、准确。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以及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并进一步核实被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三十六条 组织考察时应当成立考察组,每个考察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应严格按照录用考察标准,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考察。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当如实写出书面考察报告,提出考察意见。

      考察对象对考察结果有异议时,考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结论。

      因报考者体检、考察不合格或放弃等出现职位缺额时,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第七章 公示、录用审批与备案

      第三十七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机关名称、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各科成绩、合成总成绩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录用后因报考者放弃或其他原因出现职位缺额时,不再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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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南京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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