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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14年江苏政法干警招录考试笔试工作的通知(3)

    2014-08-25 14:19:41 江苏公安招警考试 来源:江苏人社 江苏华图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  公考上岸群

      附件2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
    处理办法(试行)(节选)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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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即为《关于做好2014年江苏政法干警招录考试笔试工作的通知(3)》全文,[点击查看]更多江苏公安招警招考公告,关注江苏公安招警考试,了解更多考试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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