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江苏公安招警考试备考:行使代位权的效力
2017-07-21 10:37:25 江苏公安招警考试 来源:江苏华图
2017江苏公安招警考试备考:行使代位权的效力由江苏公安招警考试同步江苏华图整理发布,更多江苏华图的信息内容,请关注江苏公安招警考试频道。
简述行使代位权的效力。
答: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
行使代位权的效力表现在:
(1)对第三人,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履行其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但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效抗辩权),均可对抗债权人。
(2)对债务人,其处分该权利受到限制,债务人不得抛弃或转让其对第三人的债权。
(3)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对此利益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费用,可以请求债务人偿还。
民法学是政法干警考试的重点,一直都有着“得民法者得天下”的说法,考生想要在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之中取得好成绩,那么必然需要掌握民法学的重点。希望考生能够对于民法学的要点多加积累,最后修炼成“警”!
以上即为《2017江苏公安招警考试备考:行使代位权的效力》全文,[点击查看]更多江苏公安招警招考公告,关注江苏公安招警考试,了解更多考试资讯。
(编辑:南京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