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三支一扶考试综合知识备考:民事主体之自然人考点总结
2017-06-06 17:22:29 江苏三支一扶考试 来源:江苏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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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三支一扶考试综合知识备考:民事主体之自然人考点总结
一、自然人住所
考点:自然人住所问题。比如:
(单选) 赵某的原户籍所在地在赵村。2005年,赵某从赵村开出迁住证,迁往李村。但在李村登记前,赵某得重病,在县城中心住院1年3个月,病愈后赵某前往某市打工,并在该市城南区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6个月。现住在城南区某街道某号。问:赵某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 )
A、赵村 B、李村 C、县中心医院 D、某市城南区某街道某号
答案:A。《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另外,《民通意见》第9条的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本题中,赵某的原户籍所在地在赵村。2005年,赵某的户籍从赵村迁出迁往李村,但是赵某在李村尚未登记,因此,其在李村不能形成住所。赵某在某市打工并在市城南区办理了居住期限为6个月的暂住证,但由于其居住在某市城南区尚不满一年,城南区不能成为赵某经常居住地,不能形成住所。另外,赵某得重病在县城中心住院1年3个月,尽管其住院时间较长满足符合住所条件的时间规定,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住院就医期间除外,故医院不能成为赵某的住所。因此,赵某的住所依然在其原户籍所在地赵村。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的定义要掌握,读熟即可。容易考查判断题,一般直接给出定义的原文。
2.民事权利能力取得时间。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考查的方式主要是判断题、选择题。比如:
(1)(判断)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正确);
(2)(多选)下列哪些属于民事主体( );
A、胎儿 B、未成年人 C、精神病人 D、罪犯
答案:BCD,容易错选为ABCD,很多人把胎儿等同于婴儿,胎儿还没出生,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婴儿已经生了,具备主体资格,若此题A项改为婴儿,就可以选择ABCD。
(3)(多选)民事权利从( )开始。
A、出生 B、18周岁 C、14周岁 D、16周岁
答案:A。很多人不仔细审题,容易选择B或者C或者D项。
3.民事主体出生的时间。多以选择题为主。比如:
(单选)张家为其孙子张名的出生日期犯愁。其母记得是8月27日傍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记载的是8月28日,医院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其户口簿上记载的是8月30日。依法,张名的出生日期为()。
A、8月27日 B、8月28日 C、8月29日 D、8月30日
答案:D。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证明
4.关于胎儿特留份额问题。考查方式主要是选择题。比如:
(1)(单选)法律规定应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胎儿出世后不久去世,为其所留份额( ) 。
A、由其母继承
B、在原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中重新分配
C、由其母和祖父母继承
D、由其母和兄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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