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的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了一国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等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内容上,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根本制度等根本性问题。
(2)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宪法一般要求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依法成立的特定机关按特定程序制定或修改。
(3)效力上,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
(2)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
(3)宪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4)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二、宪法的保障与监督制度
(一)宪法保障制度
宪法保障制度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的总和。
就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内容来说.主要包括两大方面:
第一,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第二,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法性。
(二)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监督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内容包括:(1)审查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
(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
(3)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主管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由其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三、国体和政体
(一)国体
1.我国国体的内容
国体即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在一个国家里各个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其中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宪法的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
包括:(1)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2)人民民主专政必须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3)人民民主专政是最大多数人的民主。(4)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5)在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内部,建立了极其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二)政体
1.政体的概念
政体即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又称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
2.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和活动,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了我国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人民在民主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
四、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1.普通的地方制度
在各级地方按行政区划设立各级政权机关。各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仅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乡不属于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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