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江苏省南京市公安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2)
2014-02-13 17:44:56 江苏公务员考试 来源:南京人力资源
16.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7.自2011年2月21日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18.自2009年2月21日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19.自2011年2月21日以来,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20.自2011年2月21日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1.2013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2、2013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22.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3.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24.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二)招考对象
1、报考本市公安机关职位的人员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
2、2014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联办生须经委培、定向或联办单位及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3、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现已离职人员)、现役军人、在读非应届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4、“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截止2014年8月31日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累计两年以上。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或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三、考录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和资格初审。
1、报名方式:本次考试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报名网址是南京人事考试网(www.njrsks.net)。报考人员可选择在全省各省辖市考区参加笔试。
2、报名、照片上传时间:2月15日09:00~2月21日16:00。
3、资格初审时间: 2月15日09:00~2月22日16:00,报考人员在报名24小时后可通过同一网址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初审。
4、缴费确认时间: 2月15日09:00~2月23日16:00,通过初审人员进行缴费,确认完成缴费,方视为通过该职位资格审查。报考人员使用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在网上缴纳有关费用。
5、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应按职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编辑:南京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