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常州市考录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政策解答(2)
2014-02-12 21:26:32 江苏公务员考试 来源:常州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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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基层工作经历”的界定问题
(一)“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截止2014年8月31日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累计两年以上。
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或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二)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三)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相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职位。
五、关于师范类毕业生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报考问题
本市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可以报考,外省、市籍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需学校提供同意报考的证明方可报考。在职中小学教师允许报考,但必须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上述材料须在资格复审时提供。
六、关于“90”-“93”、“94”-“96”职位的报考问题
1、定向招考大学生村官职位(职位代码“90”-“93”)的招考对象为:我市聘期已满3年且考核合格,现仍在我市村(社区)任职的省、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
2、定向招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职位代码“94”-“96”)的招考对象为:
(1)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凭省或国家项目管理办公室制发的《志愿服务证》、所服务县(市、区)项目管理办公室证明或《志愿者服务鉴定书》报考);
(2)聘期已满3年且考核合格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
(3)经市、辖市(区)组织人社部门选派到我市农村(社区)和基层一线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
3、省选聘大学生村官,在聘期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相应职位。
4、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的“西部计划”(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两年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相应职位。
资格复审时,须出具所在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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